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因机构调整,现更名为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与被上诉人俞XX、俞X、俞X、苏XX、苏X及原审第三人张XX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6行初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因上诉人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上诉人俞XX、俞X、俞X、苏XX、苏X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俞XX、俞X、俞X、苏XX、苏X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审原告俞XX、俞X、俞X、苏XX、苏X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人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于原审原告俞XX、俞X、俞X、苏XX、苏X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俞XX、俞X、俞X、苏XX、苏X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即平阳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6行初28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俞XX、俞X、俞X、苏XX、苏X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增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