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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撞伤妻子 保险公司应赔偿

2015-10-20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246人看过举报

2013年9月25日,钟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故后经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在某操场内起步行车过程中,因观察情况不周,车辆将妻子朱某剐倒,后又将朱某双腿碾轧。事发后,朱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朱某住院治疗71天,共花医疗费25万余元。经鉴定机构鉴定朱某构成9级伤残。经当地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钟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

事发时,该事故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是钟某。同时,该主、挂车均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一份。

在双方对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时,朱某将保险公司、运输公司及钟某告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朱某与肇事司机钟某系夫妻关系,又是车上人员,依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免除赔偿责任。但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的格式免责条款无效。原告朱某在该起事故中受伤,所产生合理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钟某、被告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上述保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贾某45.3万元。

【律师点评】

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当时,对于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合同中规定含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属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赔偿保险金,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的发生,其宗旨是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本案中,钟某驾车将其妻子撞伤属偶然,原告作为事故车辆的第三者与通常情况下的第三者并无不同,该免责条款将驾驶员的妻子即原告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属于缩小了第三者范围,显然不符合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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