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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摔倒如何赔偿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032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0日,55岁的白某在超市买完水果上后便坐上了超市门口站台的2路公交车回家。因白某家离得比较远,因此当车子行驶到一半路程时,白某看到车厢后部都是空座,就想趁车辆遇到红灯停下时换到后门附近的座位,以方便下车。没想到就在换座位过程中,她一下子没站稳就摔倒了。结果这看似简单的一摔,却摔出了大麻烦。原来,白某摔倒的时候胸腹部撞到了座位上,回到家后感觉胸肿痛,呼吸费力,于是当天晚上就到某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入院检查,白某左侧多发骨折,胸腔积液,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住院期间,接受肋骨骨折复位、接骨板内固定术,并于2013年12月23日出院。后来,白某的女儿委托某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白某进行伤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白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在双方对于赔偿数额及适用法律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白某一纸诉状将某市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某市公交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8万余元。

白某认为,她与某公交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自己是消费者,被告是经营者。在消费过程中,司机刹车导致自己跌倒,被告理应赔偿。除了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般项目外,还主张被告赔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计算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8万余元。

被告公交公司答辩称,事发时正好红灯转换为绿灯,司机正常启动汽车起步,而当时手上拿满了袋子的白某未能扶住栏杆,失去了平衡,才摔倒在地。并且车载监控视频显示,白某跌倒时,车辆正好遇红灯转为绿灯而正常起步,并无明显的刹车行为。白某违反了乘车相关规定,在未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往后移动,司机在行车中也无急刹的情况,过错在于本人。并且对于法律适用上,此事件更接近于交通事故或者是侵权纠纷,白某在公交车上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伤,应适用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酌定原、被告应承担同等责任。 并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确定白某在本案中的损失。经核定,因本次事故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合计为8万余元。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双方各承担4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公交公司作为承担公共交通运输的企业,公交车行进过程中一般搭载着不特定且数量较多的乘客,即可能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故司机在驾驶时应承担比普通司机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司机可以也应该通过后视镜观察到车厢内部的实时情况,而本案司机案发前红灯转为绿灯时,并未通过后视镜观察到白某正在走动这一情况,确实存在疏忽,故司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对白某的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白某外出基本坐的是公交车,并且坐上这辆车也有一段时间了,其不止一次地听到车辆内播放“坐稳扶好”的语音提示,却在车内走动时并未搀扶任何物体便径直向车厢尾部走去,且对红灯转为绿灯的时间估算错误,无论是因为过于自信还是疏忽大意,均是导致事发时自身跌倒的原因之一,故白某亦应对自身受到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当然本案除了责任划分,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衣、食、住、行等是最基本的生活消费,公交车乘客显然属于消费者。但承认白某的消费者身份并不意味着该案应该按照“消法”处理。本案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理由如下:首先,白某选择了身体权纠纷作为案由,亦即提起了侵权之诉;其次,虽然事故发生时“新消法”尚未正式施行,即生效的仍是“旧消法”(1993年制定,2009年第一次修正),而侵权责任法是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两者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当其规定不一致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最后,从2013年修正的“新消法”第四十九条删掉“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这一点来推导立法本意,应该是“旧消法”关于该赔偿项目的数额过高,不尽合理,所以其对于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已调整至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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