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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缩水"起诉获赔

2015-10-20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85人看过举报

购买房屋,对于老百姓而言,往往喜忧参半,喜的是终于买了房子,忧的是不知道买的房子有没有“缺斤少两”的情况。最近,廖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事情,2004年廖先生以200多万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2012年底,因其他业主诉讼才得知,自己的房屋层高“缩水”,后经协商不成,廖先生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2004年2月28日,廖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房屋,房屋用途为商业,合同约定房屋层高3.5米、建筑面积250平方米,总价200万余元。廖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于2005年前后实际交付。

廖先生称,其得知其他业主因层高“缩水”将开发商诉至法院,2012年11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定房地产公司三层裙楼层高短缺,至此其才得知房屋层高“缩水”一事,故起诉至法院。

房地产公司主张,涉案商品房依法完成竣工备案,符合国家规定的交房条件,不存在瑕疵。层高不是交房条件,廖先生以层高不够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另外,廖先生在涉案商品房中已经居住近10年,如果房屋层高不够,其早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故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和买卖合同的异议期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先生与房地产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层高,房地产公司有义务向廖先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层高的房屋。案件审理中,因房屋层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测绘机构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涉案房屋层高为3.3米,经鉴定,涉案房屋层高低于合同约定,致房屋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使用环境变差,损害了廖先生的利益,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另查,其他业主因相同事由起诉一案,于2012年11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房屋价款、房屋面积、层高减少程度、层高减少对房屋使用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了具体的赔偿数额,判令房地产公司赔偿王女士20万元。

[律师点评]

房屋层高测绘属于专业事项,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对于普通购房人属于隐蔽瑕疵;廖先生称其在他人与房地产公司之间诉讼的判决书中得知自己所购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一事的陈述是成立的,并且有证据证明廖先生所称其他业主因相同事由起诉一案,于2012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故廖先生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法律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其自始即应知道涉案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一事,故房地产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期间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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