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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与十三岁幼女恋爱发生性关系问题

2015-11-03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8820人看过举报

2014年5月,18岁的某市附中学生黄某到好朋友的学校去玩,偶然与13岁的初一学生章某认识,后两人通过网上聊天变成无话不谈的好朋友,不久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与章某相约见面,后黄某将章某带至自己的学校宿舍,并与章某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9月,章某到黄某的宿舍内找被告人黄某玩,二人在该宿舍内再次发生了性关系。

2014年9月5日被章某的母亲查觉,在询问后得知事情的经过立即报警,后黄某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黄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黄某称之前以为两个人你情我愿,只是“偷食禁果”,并没想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被告人黄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章某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被害人章某的亲属对被告人黄某表示了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为了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法官对被告人加以规劝,向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庭。

那么在校生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恋爱自愿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强奸呢?

这类案件实际上在学校发生的比较多,很多人家长对这类事情,置之不理,认为这是因为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孩子们发育得早,顶多也就是性早熟,“偷食禁果”,不算什么事。但实际上由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交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身体对性交也缺乏承受力,因此刑法对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亦不问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该案中,尽管黄某和章某的同居行为是你情我愿,属于早恋过程中“偷食禁果”,但黄某的行为依然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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