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官员给情人写“保证书”的事例在网络上络绎不绝,引起了不小轰动。除了一片吐槽声外,很多人在质疑,这些基于不合法关系而涉及的经济赔偿是否合法有效。
2011年3月马某(未婚)到周某(已婚)的公司应聘,录用后成为周某公司的行政文员,2011年6月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2013年6月马某怀孕,周某不愿负责,于是2013年12月,双方经过协商,由周某出具一份五万元“补偿协议”,内容为“双方同居二年,造成马某怀孕引产,周某一次性赔偿马某所有费用五万元”,在落款处书写下身份证号码,并签名。2014年1月,七个月身孕的马某在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并花去医药费1.3万余元。术后,周某迟迟不愿履行协议,马某经多次索要无果,遂依据周某出具的“补偿协议”,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给付补偿款五万元。
庭审中,马某述称,两人于2011年3月相识,当时,周某隐瞒自己有家庭的事实,欺骗其说已离婚,要求与她处男女朋友,马某信以为真,后双方便在一起同居。去年6月份,马某怀孕后,催促周某结婚时,才得知其已结婚生子。两人经过多次协商,马某要求其配合将胎儿打掉,可周某总以各种借口推诿,导致胎儿越来越大。最终,双方达成了五万元的“补偿协议”。
然而,周某并不认同这一观点。其辩称两人是自愿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向马某书写的“补偿协议”不能作为债务发生的依据。马某因引产造成经济损失是事实,周某应给予补偿,遂判决周某赔偿马某1.3万余元。
“补偿协议”系基于双方间存在不合法的同居关系而由周某出具,现马某主张依据该“补偿协议”要求周某给付相应补偿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