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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买房赠"小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5-10-20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42人看过举报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知晓,并用于家庭开支,如果是大额债务还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予以认可。

2013年2月份,被告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第三者张某购房向原告周某借款15万元,并同时出具一张借条。借款期间被告蒋某与被告朱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3月两人因第三者张某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朱某所有,儿子由朱某抚养成人,并由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协议未涉及该笔15万元的债权。后因原告周某一直追问蒋某还钱未果,遂向被告朱某追款,发现朱某与蒋某已经离婚,且被告朱某表示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原告周某屡次要求蒋某还本付息均未果,于是向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与朱某共同支付此笔借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该债务是夫妻存续期间的所产生,但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且朱某并不知情,因此朱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就本案而言,被告蒋某向原告周某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蒋某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由于被告蒋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致使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应承担责任。被告朱某在借款债务发生时与蒋某是夫妻,后来协议离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理应共同偿还,但蒋某所借15万元是用于为第三者张某购房,而非用于蒋某某与朱某夫妻共同生活,故朱某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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