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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共通道,被判构成侵权

2015-10-20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942人看过举报

姚某与陈某、宣某同住于一幢居民楼里的一层楼,姚某住3号,陈某、宣某住2号,两户相邻,入户门外过道相连。2014年4月,陈某、宣某在距姚某家入户门80厘米的位置加装了一个防盗门,缩小了过道的利用空间。姚某多次与陈某、宣某协商,要求拆除,均无果,随后找到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以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为由,拒绝出来协调。无奈之下,姚某将陈某、宣某与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姚某认为,被告陈某、宣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加装入户防盗门,占用公共通道,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建筑物共有权。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侵占公共通道的结果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陈某、宣某辩称,其门前的通道不属于公共通道,该栋楼其他任何业主在正常合理的情况下,不会行使和行走。且该通道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和排他使用。被告加装防盗门,并没有影响原告的生活,不妨碍原告或其他业主的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等权益。另外,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属于起诉主体错误。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根据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为:办公及所辖公共部位、园区的卫生及垃圾外运、绿化养护管理。而本案是由住户安装防盗门引起,住户安装防盗门的行为,既不属于卫生清洁及垃圾外运也不属于绿化养护管理。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最后判令被告陈某、宣某共同拆除占用公共通道的加装入户门,恢复通道原状。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陈某、宣某的2号房与原告家的3号房之间的过道属于物权法上的共有部分,被告陈某、宣某未经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在过道上加装防盗门,占有共有部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对该通道有共同使用权的业主,要求被告陈某、宣某共同拆除占用公共通道的加装入户门,恢复通道原状,理由正当。但原告要求物业公司与被告陈某、宣某共同拆除加装入户门,因物业协议中已明确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为办公及所辖公共部位、园区的卫生及垃圾外运、绿化养护管理,而本案是由住户安装防盗门引起,住户安装防盗门的行为,既不属于卫生清洁及垃圾外运也不属于绿化养护管理,故原告要求其应承担责任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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