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廖某某、韦某某抢劫案诸暨市店口镇陈伯涛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桂市中刑执字第782号对被告人廖某某假释的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廖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未执行的刑期三年七个月零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零二十九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被告人廖某某、韦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案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1718.64元,由被告人廖某某承担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韦某某承担121718.64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作案工具浙DXXXX的红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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