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三年,恶念未断,终究自焚
熊某某(男,24岁,重庆忠县人)于2007年到绍兴务工时,因租赁被害人张某住房与其发生纠纷,后遭张某殴打,虽经公安机关处理,熊某某仍对张某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10年7月1日,熊某某再次来到绍兴准备寻找就业机会,在路径张某家时想起此前往事,即生报复歹念,同月5日凌晨1时许,熊某某翻墙进入张某家三楼自己曾经租住的房间,见房内无人便趁机窃得租住在此的邓某和俞某的现金人民币5500元和价值人民币1318元的诺基亚E71手机1只,出门后即将手机扔进房前的河道里,并躲在旁边的水槽边。邓某和俞某回出租房时发现并质问熊某某,熊某某便主动退还全部现金,并告知其欲报复张某的念头,警告其不要报警。熊某某随后拿着水槽下的砖块来到二楼,撞开张某的房门,开灯见张某在床上熟睡,用砖块猛砸其头部一下致砖块断裂掉落。张某妻子何某惊醒后到阳台呼救,熊某某则继续拾起半块砖块又猛砸张某头部数下至其不能动弹,后逃离现场。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终因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及蛛网膜下出血,颅脑严重损伤于同年7月10日死亡。熊某某于2010年7月8日因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9月13日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同年10月12日报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