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南波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0日 3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闻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徐闻县***。
法定代表人:黎某,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南波,广东朝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某红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徐闻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及原审第三人陈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被上诉人某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南波,原审第三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二、判令某镇政府清偿陈某借款5万元和利息(从2001年8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信用社6个月贷款期限的利率计算,计息周期为每6个月计算复利);三、判令某镇政府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陈某的上诉无理,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上诉人陈某已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9年 (优于54.88%的律师)
22次 (优于96.7%的律师)
719分 (优于73.88%的律师)
一天内
5篇 (优于98.8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