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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徐闻县XX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梁南波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2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徐闻县XX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XX08行初208号 原告A,女,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徐闻县XX,地址:徐闻县XX, 法定代表人A,县长, 委托代理人A,徐闻县XX干部, 委托代理人A,徐闻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被告徐闻县XX教育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徐闻县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A、被告徐闻县XX的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07年1月进入徐闻县教育系统从事工勤工作至今, 2017年7月21日,徐闻县XX、教育局联合制定徐人社[2017]142号《2003年至2015年进入徐闻县教育系统的工勤岗位人员处理方案》, 要求原告依照该方案报名并参加考试,不报名者视为放弃考试,或考试、体检和政审不合格及放弃考试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该方案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徐闻县XX提起复议申请,徐闻县XX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A复[2017]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被告徐闻县XX该行为属于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 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被告徐闻县XX于2017年12月19日对原告作出的徐府行复[2017]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徐闻县XX依法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主张证明:原告身份, 2、徐人社[2017]142号《2003年至2015年进入徐闻县教育系统的工勤岗位人员处理方案》;主张证明:徐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局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 3、徐人社[2017]140号《关于处理2003年至2015年进入徐闻县教育系统的工勤岗位人员名单公示,需考人名单》;主张证明:徐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局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行政复议申请书、异议书;主张证明:原告依法诉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徐府行复[2017]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主张证明:被告不作为, 被告徐闻县XX答辩称:原告不服A[2017]142号《2003年至2015年进入徐闻县教育系统的工勤岗位人员处理方案》向我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徐闻县XX、徐闻县教育局的行政行为属于人事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的规定,不属行政复议范围, 我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正确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闻县XX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徐府行复[2017]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呈批表;主张证明:徐府行复[2017]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合法, 2、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主张证明:原告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主张证明:原告于2018年1月2日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全部5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予以确认;但对证据2、3、5所主张证明的内容均有异议,认为徐闻县XX、徐闻县教育局为了给原告机会才制定证据2、3,且证据5证实被告已经履行了职责,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 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及被告提交的全部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1日,徐闻县XX、徐闻县教育局作出徐人社[2017]142号《2003年至2015年进入徐闻县教育系统的工勤岗位人员处理方案》, 按照该方案的要求,原告必须参加考试;考试、体检和政审后不合格及放弃考试的人员解除聘用关系或隶属关系, 原告认为该方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徐闻县XX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徐闻县XX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9日对原告作出徐府行复[2017]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决定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行政复议纠纷,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就徐闻县XX和徐闻县教育局所作出的徐人社[2017]142号《2003年至2015年进入徐闻县教育系统的工勤岗位人员处理方案》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经查,A[2017]142号《2003年至2015年进入B教育系统的工勤岗位人员处理方案》属于人事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关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的规定,上述处理方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对该方案不服的,原告应依法提出申诉, 徐闻县XX作出徐府行复[2017]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理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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