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南波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梁南波,主任律师,广东-湛江专业律师(主要办案地区湛江市区、遂溪、雷州、徐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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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梁南波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8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闻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南波,北京市盈科(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

  原告某某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

  1.被告林某停止妨碍原告徐闻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使用位于徐闻县某某农场约8亩土地(东至水渠,西至水库用塘、南至某园地,北至路),清理地上附着物并向原告返还该土地;

  2.被告林某向原告徐闻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支付占用费24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某某村委会将位于徐闻县某某农场土地承包给被告林某。

  2016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内容约定:“徐闻县某某村民会将位于徐闻县某某农场土地承包给林某;承包年限5年,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承包土地面积(6.4)亩,每亩每年承包金200元,合计款(6400)元整;先付款后耕作,在签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五年租金6400元;”。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后,原告如约将位于徐闻县某某农场土地交付被告耕作。现该土地承包期限已到,原被告双方没有续约,但被告依然霸占该土地耕作,并且扩大使用面积。原告多次被告归还土地、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承包原告位于徐闻县××镇××期,被告霸占涉案土地耕作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予以清理地上附着物并返还土地。同时参照原租金计算,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给付占用费9600元(自2021年5月1日计至2022年10月1日共17个月,200元/年/亩÷12月×17个月×8亩=24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诉讼中,原告某某村委会将第二项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林某向原告某某村委会支付占有费[每亩200元/年,实际占用8亩,计算每个月占用费为:200元/年/亩÷12个月×8亩=133元,自2021年5月1日计至地上附着物清理完毕并退还土地之日]。

  原告某某村委会对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中共某某镇委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某某村委会的主体适格;

  2.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规划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原基于承包合同使用土地,但被告在合同期届满未续约情况下霸占土地已构成侵权;

  3.相片一组,证明被告承包的涉案土地是连体的无存在所谓的开荒土地,现被告霸占土地耕作行为已构成侵权;

  4.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土地的权属人是原告某某村委会。

  被告林某答辩称:

  一、被答辩人所诉不实,答辩人承包土地约为6.4亩,并非是8亩,被答辩人要求返还8亩耕地没有事实根据。答辩人林某系徐闻县某某镇东坑园村人,在上世纪70年代初期与父亲在其集体土地范围内开荒了约1.6亩土地耕种,其四至为:东至路,西至某园,南至墓地(北插农场)耕地,北至路。体制改革后,东坑园村民小组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了集体的耕种地,对于村民开荒的土地不作调整,也即是谁开荒谁耕种,一直沿用至今。直至2001年1月1日,答辩人由于家庭人口多耕地少原因,遂向村委会提出要承包与答辩人相连的“北插农场”园地耕种,当时土地租金相对便宜,村委会也乐意将其管辖下的闲置土地承包出去,增加收入。为此,村委会在未经实地测量的属于“北插农场”土地以5亩为准并约定每亩八十元的价格承包给答辩人,承包年限为五年,即从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0日止(后改为至2006年3月底止)。相关内容详见“耕地承包合同书”。第一次承包期限到期后,答辩人继续要求续包此块耕地,此时,村委会经实地丈量,确定该块耕地面积约为6.4亩,最后村委会按照该块耕地面积为6.4亩又续包给答辩人耕种,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年限为十年,承包金为每年每亩200元,即从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延长3个月),第二期承包到期后,答辩人继续要求续租,得到村委会同意后,该块约6.4亩耕地又以每亩200元的租金继续承包给答辩人耕种,年限为5年,即从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止。以上所述,该块涉案耕地实际面积约为6.4亩,但被答辩人却主张答辩人返还其耕地约8亩,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支付2400元占用费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以予驳回。答辩人在第三轮承包期即将到期时,曾向村委会提出要求延长承包期一年,因为答辩人种植的是香蕉,当年价格低成本没收回,故特向村委会要求延长时间,该要求未得到村委会同意。按照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承包期限到期时,出租方应当给予延长相应的时间给承租方清除相应的杂物或者相关的灌溉设施,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村委会却蛮不讲理叫来铲车把答辩人的灌溉设施以及香蕉铲掉,造成答辩人损失,侵权方或过错方应是被答辩人,而不是答辩人。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占用费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该项请求。

  三、被答辩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该案也不是法院受理范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一)纵观本案被答辩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未完成涉案耕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为其所有的举证责任,也即是被答辩人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涉案耕地为其所有及使用的事实。根据《民诉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无法举证确认涉案耕地为其所有,即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由于被答辩人对涉案耕地未尽到举证责任,且该涉案耕地四至范围,面积无法确认,其也未能提供相关的土地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耕地的所属权,故本案应当认定为土地权属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权属纠纷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具体到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系因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因此,本案不是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林某对其抗辩的事实和理由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林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林某的身份主体资格适格;

  2.《耕地承包合同书》(2006年1月1日)《土地承包合同书》(2016年5月1日)《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土地自2001年1月起至2021年5月止共计20年,原告分三轮承包给被告耕种的事实,其中第一轮在2001年1月至2006年12月30日止共5年(其时丈量面积为5亩)、第二轮在2006年1月至2016年3月30日止(延长3个月)共10年(其时丈量面积为6.4亩)、第三轮在2016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共计5年(其时丈量面积为6.4亩);

  3.耕地图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土地虚线隔开部分系被告在70年代开荒耕种地(约1.6亩)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以某某村委会为甲方和以林某为乙方签订一份《耕地承包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为发展集体经济,经村委会全体干部会议决定,将村委会北插农场土地承包给乙方种植使用5年(从2001年1月起至2006年3月止);土地面积5亩;土地承包金每年400元;土地四至为东至路,西至某(许)园地,北至路,南至五里分支水沟。

  2006年1月1日,就《土地承包合同书》,原告某某村委会经实地丈量后,与被告林某续签一份关于承包期限为10年(即从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面积为6.4亩的《土地承包合同书》。

  上述《土地承包合同书》届满后,某某村委会经村委会全体干部会议决定,将上述位于北插农场土地[四至为:东至路,西至某(许)园地,北至路,南至五里分支水沟]承包给林某耕种。2016年5月1日,双方续签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其中,承包年限为5年(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承包面积为6.4亩;承包金200元/亩/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五年租金6400元;承包期满,要把承包地里农作物收完,按期把土地交回村委会。如超期六个月,按一年交租等内容。2021年5月1日,5年承包期的合同期限届满,林某因涉案承包地上的农作物尚未收割,而向某某村委会提出延长承包期,某某村委会不予同意,并于2022年10月31日诉至本院,以《土地承包合同书》届满为由,要求林某停止妨碍原告徐闻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使用位于徐闻县某某农场约8亩土地(东至水渠,西至水库用塘、南至某园地,北至路),清理地上附着物并向返还该土地;支付占有费。

  另查明,本案庭审时,原、被告确认涉案的2001年1月《耕地承包合同书》、2006年1月1日《土地承包合同书》、2016年5月1日《土地承包合同书》项下的承包地四至均为:东至路,西至某(许)园地,北至路,南至五里分支水沟。

  再查明,某某村委会所主张的其实际承包给被告林某的土地位于徐闻县某某农场(四至:东至水渠,西至水库用塘、南至某园地,北至路)约8亩,并出具徐闻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3日《土地权属证明》为证,但林某不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徐闻县某某农场四至为东至路,西至某(许)园地,北至路,南至五里分支水沟的承包地清理地上附着物并返还给原告徐闻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二、驳回原告徐闻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执付),由被告林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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