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南波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徐闻县徐城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徐闻县徐城街道办事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0号 原告A,女,汉族,住湛江市, 被告徐闻县徐城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A,主任, 委托代理人A,男,住徐闻县, 被告徐闻县徐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A,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A,徐闻县XX所长, 委托代理人A,徐闻县司法局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徐闻县徐城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徐闻县徐城街道办事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以需要调查搜索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A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9年 (优于54.89%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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