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南波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1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徐闻县XX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XX08行初198号 原告A,女,汉族,1976年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徐闻县XX,地址:徐闻县XX, 法定代表人A,县长, 委托代理人A,徐闻县XX干部, 委托代理人A,徐闻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徐闻县XX教育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徐闻县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A、被告徐闻县XX的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05年12月进入徐闻县教育系统从事工勤工作至今, 2017年7月21日,徐闻县XX、教育局联合制定徐人社[2017]142号《2003年至2015年进入徐闻县教育系统的工勤岗位人员处理方案》, 要求原告依照该方案报名并参加考试,不报名者视为放弃考试,或考试、体检和政审不合格及放弃考试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该方案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徐闻县XX提起复议申请,徐闻县XX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A复[2017]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被告徐闻县XX该行为属于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 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被告徐闻县XX于2017年12月19日对原告作出的A复[2017]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徐闻县XX依法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主张证明:原告身份, 2、徐人社[2017]142号《2003年至2015年进入徐闻县教育系统的工勤岗位人员处理方案》;主张证明:徐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局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 3、徐人社[2017]140号《关于处理2003年至2015年进入徐闻县教育系统的工勤岗位人员名单公示,需考人名单》;主张证明:徐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局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异议书;主张证明:原告依法诉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徐人社[2018]4号《2003至2015年进入徐闻县教育系统的工勤岗位人员考试公告》;主张证明:该文件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徐闻县XX答辩称:原告未向我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府亦未对其作出过《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原告的起诉不XX条件,请法院驳回其起诉, 被告徐闻县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徐闻县XX于2017年12月19日对原告作出的徐府行复[2017]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徐闻县XX依法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但原告未能提供徐闻县XX曾经对其作出过A复[2017]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证据材料,且被告亦否认曾对原告作出过徐府行复[2017]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据此,因原告未能提交证实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其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的规定,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A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D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9年 (优于54.89%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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