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易某于2025年6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担任销售助理岗位。入职后,易某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但某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劳动合同。2026年5月31日,易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工作期间,某公司每月底发放上月工资,并每月代扣社保个人部分合计四百五十余元。易某各月实发工资为:2025年7月四千九百余元,2025年8月至2026年2月每月五千元,2026年3月七千元,2026年4月至5月每月五千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易某委托罗一粟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2025年7月至2026年5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6.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某公司主张双方已通过《员工试用期满转正审批表》达成实质性书面合意,该审批表载明了岗位、薪资等条款,能否视为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免除二倍工资罚则;其二,二倍工资差额的起算时间及计算基数应如何准确认定,特别是2026年3月发放的两千元额外款项是否属于常态工资并应计入计算基数。某公司辩称审批表已实现明确权利义务的法律目的,且3月份的两千元系给客户的感谢费,应予剔除。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与易某签订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供的《转正审批表》未载明工作期限、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名称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依法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关于计算基数,2026年3月发放的两千元款项具有不固定性,不应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易某的核心诉求,裁决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易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万余元。
【律师价值】
罗一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申请人以《转正审批表》抗辩的复杂局面,罗律师敏锐指出该表缺失工作期限、地点等法定必备条款,从根本上击破了对方“已订立书面合同”的辩解。同时,针对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争议,罗律师通过梳理工资流水与社保代扣明细,精准核算应发工资总额,并有效应对对方关于“感谢费”的剔除主张,确保计算基数合法合理。其专业的庭审表现与严密的逻辑论证,最终促成仲裁委支持核心诉求,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