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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一粟律师代理朱某二倍工资争议案胜诉

发布者:罗一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0日 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朱某原系某速递公司员工,从事快递网点司机工作。2024年11月1日,某速递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网点转让合同》,将相关网点经营权转让给某物流公司。此后,朱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由某物流公司实际用工,但某物流公司未与朱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25年5月起,朱某离开某物流公司。因权益受损,朱某于2026年4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3.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某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某物流公司口头答辩称,朱某系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由该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公司工作,故某物流公司主体不适格。为证明其主张,某物流公司提供了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务费发票等证据。然而,该《劳务派遣协议》不仅缺乏派遣人员数量、岗位、劳动报酬等关键约定,且未包含朱某在内的派遣人员名单,协议约定的生效起始时间亦为2025年1月1日。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某物流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协议》存在重大瑕疵,且未向朱某告知派遣事宜,亦未能提供某人力资源公司对朱某进行用工管理的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仲裁委对某物流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确认朱某与某物流公司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二倍工资诉求,因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且某物流公司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委最终裁决:确认朱某与某物流公司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朱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2万余元。

 

【律师价值】

罗一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申请人以“劳务派遣”为由试图规避用工责任的抗辩,罗律师精准锁定对方《劳务派遣协议》中缺乏人员明细、生效时间滞后等致命漏洞。庭审中,罗律师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戳穿了被申请人的虚假主张。其严密的逻辑与专业的庭审表现,成功帮助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并获赔二倍工资,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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