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某治理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2024年12月16日,被告李某丁由张某戊招聘进入该项目中的水泥注浆业务,从事混凝土浇灌工作,接受张某戊管理,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三百元。庭审中,某公司陈述与张某戊系承揽关系,张某戊承揽水泥注浆业务,自带设备和人员,按工程量结算承揽款;李某丁陈述其至今未拿到任何工资,且某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2024年12月20日,李某丁受伤,送医至某医院和某医院治疗,后未再回案涉项目继续工作。
此后,李某丁作为申请人以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2025年10月17日,该仲裁委作出某劳人仲案字[20XX]第XXX号仲裁裁决,裁决某公司对李某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对李某丁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由李某丁承担诉讼费。李某丁则辩称某公司已自认违法分包事实,将业务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依法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且某公司滥用诉权导致工伤认定程序中止,请求驳回其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当对李某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某公司主张其与张某戊系承揽关系,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李某丁则主张某公司作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承包人,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相关庭审笔录显示,张某戊陈述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系案涉项目的分包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系具备独立用工、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其承包案涉项目劳务后,将水泥注浆业务分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自然人张某戊。李某丁由张某戊招录,在分包工程范围内施工受伤,完全符合前述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因此,某公司应当对李某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确认某公司对李某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公司承担。
【律师价值】
罗一粟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法律适用问题。面对原告试图以“承揽关系”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抗辩,罗律师敏锐指出原告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的违法事实,并巧妙利用原告在仲裁及诉讼中的自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庭审中,罗律师紧扣相关司法解释,清晰阐述具备资质的承包方违法分包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法理逻辑,有力驳斥了原告的无理诉求。其专业的法律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仲裁裁决的顺利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