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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一粟律师代理何某乙离婚纠纷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罗一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0日 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潘某甲与被上诉人何某乙经婚介公司介绍相识,双方相识仅一天后便登记结婚,婚后尚未共同生育子女。结婚后,潘某甲与何某乙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加之何某乙与潘某甲母亲之间存在婆媳矛盾,何某乙遂离家在外租房居住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因此受到影响。现潘某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判令何某乙退还彩礼10.8万元及价值三千余元的求婚戒指。何某乙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之间并没有太大的矛盾,亦无原则性纠纷,只要多沟通交流、缓和矛盾,夫妻关系能够改善,潘某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潘某甲的诉讼请求。潘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系闪婚且无感情基础,被上诉人未回归家庭,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双方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潘某甲与何某乙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潘某甲在上诉中主张,双方经婚介认识后闪婚,婚后三天被上诉人即离家,双方未培育出感情,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且被上诉人一审后未回其家中,微信哀求无果,感情已破裂。针对上诉人的主张,罗一粟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何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有力的答辩与举证。罗一粟律师指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并在二审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该证据充分证明:第一,双方沟通渠道畅通,在分居及一审诉讼后仍持续深入交流婚姻与生活问题;第二,上诉人始终积极挽回婚姻,多次主动表达和好意愿,甚至提出“搬出去单过”“母亲让步”等具体解决方案;第三,双方矛盾属于常见的磨合问题,并非原则性破裂。上诉人对婚姻仍有期待,与其诉讼中的单方陈述存在矛盾。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经法院查明,潘某甲与何某乙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及婆媳矛盾导致感情受影响,但二人之间并无原则性纠纷。案件进入诉讼后,上诉人始终积极挽回婚姻,多次主动表达和好意愿,被上诉人亦不同意离婚并愿意和好。因此,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达不到法定的离婚条件。上诉人主张离婚的法律与事实依据均不足,其要求离婚的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上诉人潘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价值】

罗一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主张“闪婚无感情、分居即破裂”的攻势,罗律师精准捕捉到上诉人“诉讼主张与实际行动相矛盾”的弱点。通过巧妙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新证据,直观还原了上诉人积极挽回婚姻、提出具体妥协方案的事实,有力证明了双方矛盾仅为生活磨合而非原则性破裂。罗律师的专业策略不仅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不准离婚的判决,更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何某乙挽救婚姻的意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当事人诉求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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