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小结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罗一粟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本案起源于一起离婚纠纷,男方父母龙某湖、蒋某珍在结婚后为儿子、儿媳顺利进行婚礼等因素。转账248000元给儿子、儿媳,现儿子、儿媳离婚,男方父母通过诉讼追索上述款项,特委托本人代理。
[承办过程]
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为要求认定二被告对二原告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承担返还责任。接手案件后,本代理人很明显地发现这是男方父母因儿子、儿媳离婚事宜,为了给家庭挽回经济损失所作出的无奈举措。本案诉讼难度颇大,诉讼时间处于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之后,是否能成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有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当即表示理解,授权给本人放手一搏。
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原告方的举证要点有二,一为关于借贷合意的举证,二为关于付款事实的举证。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夫妻大额举债目前属于共债共签的认定方式,本案中仅有男方向其父母出具的借条显然缺乏女方对借款的意思表示。本人携当事人到当时进行转账操作的银行进行了调查,发现男方父母(二委托人)是通过银行支取现金后,由儿子、儿媳新开银行账户,进行的转存操作。那么至此,付款事实的内容已经完成部分举证。而借贷合意方面,诉讼中本人提出了三点理由:一、银行工作人员证明当时龙某湖(男方父亲)“自称”为借款给儿子、儿媳;二、取款、转存均在十分钟内完成,而被告儿媳谎称不在场,存在虚假陈述可能性;三、男方在此之后的几天内花费十余万购买车辆一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论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还是一方个人举债,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审判结果]
1.胜诉。
2.法院判决二被告对二原告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归还二当事人24.8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