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一粟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0日 7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小结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罗一粟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吉某因民间纠纷,委托本人代理本案,追索欠款。
[承办过程]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作为债权人也是债务人(公司)先前的职工,故案件的核心要素是在诉讼中完成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举证。
从举证方向上来看,由于当事人告知其借款大多数由其工资中直接支付到被告的,缺乏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但我方保留了部分借款协议以及由被告出具的多分收款收据与明细表。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但本人在审查证据过程中留意到一个关键问题,从前述证据的作出时间来看,绝大多数欠款均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范围,且当事人也并未保留近几年向被告追索款项的证据,这也使得本案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难度直线上升!
在本案起诉后,被告曾提起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也对全部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认可。本人留意到在被告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中作出了“原告根据申请人与其签订的《借款协议》起诉”的陈述,侧面印证了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协议的事实。
关于诉讼时效,本人认为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制作的明细表,是对此前17笔债权债务及利率的整体确认,从月利率调整为2%而非原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标准,也可证明是被告对原告的整体借款确认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细表上未载明还款日期,原告依法有权随时主张。
人民法院基于原告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确认了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悉数成立,并确认第一份借款协议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并未采纳其他借款关于未超诉讼时效的主张,最终仅支持部分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书)
8年 (优于52.6%的律师)
51次 (优于97.14%的律师)
141次 (优于99.15%的律师)
60383分 (优于99.29%的律师)
一天内
25篇 (优于98.0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