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罗一粟律师代理方:被告(反诉原告)甲
一、案情简介
2025 年 7 月 31 日,A 公司(甲方)与甲(乙方)签订《艺人视频直播演艺经纪合同》,约定:
1.合作性质:A 公司作为甲的独家经纪方,为其提供互联网视频直播平台、演艺事业经纪服务,双方分享收益;
2.合作期限:12 个月,自 2025 年 7 月 31 日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
3.直播要求:每日直播时长 6 小时为一有效天,每月需达到 26 个有效天;
4.收益分配:基本保底收益每月 6000 元(有效期 3 个月),礼物提点为 30%(自提提点)+5%(时间提点);
5.违约责任:甲无正当理由断播后连续 7 日未直播,A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合作期内总收益(含剩余合约期预估收益)5 倍的违约金;
6.法律关系: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A 公司无需为甲购买社会保险。
合同签订后,甲在 A 公司安排下于抖音平台进行直播。A 公司提供直播场地、设备,并进行流量扶持、直播策划等。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A 公司主张:甲未经同意,无正当理由自 2025 年 9 月 17 日起断播,构成严重违约,请求:
1.解除《艺人视频直播演艺经纪合同》
2.甲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3.甲承担律师费 4500 元
甲抗辩及反诉:
1.法律关系性质:名为经纪合同实为劳动关系,A 公司通过罚款、强制考勤、控制直播内容等方式实施严格人身控制,甲按月领取固定保底收益;
2.A 公司根本违约:违规安排 "荒诞猎奇"" 擦边 " 直播导致账号被平台扣分限流;引导甲私下宴请高额打赏用户;安排夜间户外直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3.停播原因:因 A 公司违规压力与不当管理,甲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被诊断为 "焦虑抑郁状态",停播系合法自救;
4.反诉请求:A 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
关键事实查明:
甲的抖音账号于 2025 年 9 月 2 日、9 日、11 日因 "涉及荒诞猎奇的行为" 多次违规扣分,因 "设计性暗示的擦边内容" 扣分,共计被扣 19 分;
甲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就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被诊断为 "焦虑抑郁状态",此后未再直播;
合作期间,甲从抖音平台自行提现直播收益,A 公司另行发放部分时长提成。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合同解除:A 公司与甲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签订的《艺人视频直播演艺经纪合同》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
驳回 A 公司本诉请求:
驳回 A 公司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的诉讼请求;
驳回 A 公司要求甲承担律师费 4500 元的诉讼请求;
本诉受理费 1,195 元由 A 公司承担。
驳回甲反诉请求:
驳回甲要求 A 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的反诉请求;
反诉费 25 元由甲承担。
三、案件分析
(一)法律关系性质:演艺经纪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演艺经纪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1.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自愿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为独家演艺经纪合作,排除劳动关系;
2.合作特征:A 公司提供直播场地、设备、流量推广、演艺策划等经纪服务,收益采取保底收益加直播打赏分成模式,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管理性质: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有效直播天数属于经纪合作项下的履约考核条款,甲对直播具体内容、时段、场所享有自主选择权,未形成人身依附性的劳动管理关系。
(二)合同解除:双方均有过错,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基础
法院认定合同应予解除,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2026 年 4 月 29 日)。
双方过错分析:
A 公司过错(在先):
引导、安排甲开展荒诞猎奇、擦边类违规直播;
建议甲参与私下宴请平台打赏用户;
夜间户外直播未落实安全保障;
违反网络直播合规经营规则与公序良俗,未全面履行经纪方的合规管理、安全保障义务。
甲过错(在后):
出现精神不适后,未按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沟通协商、办理停播或请假手续;
径行中断合同履行,单方停止直播,不符合合同约定。
裁判逻辑:双方矛盾加剧,案涉合同已丧失继续履行的基础与合意,故支持解除合同。
(三)违约责任:混合过错情形下的责任分配
法院驳回了双方的违约赔偿请求:
A 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不予支持: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 A 公司违规运营、不当管理在先,甲单方停播在后,属于混合过错情形;
A 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
按照预估收益五倍主张高额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亦有违公平原则。
甲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甲虽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但精神健康受工作、生活、个人身心状态等多重因素影响;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损害后果与 A 公司履约行为之间存在唯一、直接的因果关系;
甲自身亦存在单方停播的不当履约行为。
四、律师点评
(一)主播经纪行业的合规经营提示
本案暴露出直播经纪行业普遍存在的合规风险:
内容合规红线不可触碰
严禁安排 "擦边"" 低俗 ""荒诞猎奇" 等违规内容直播;
平台健康分、账号信用是主播核心职业资产,违规运营将直接毁损合作基础;
经纪公司应建立内容审核机制,确保直播合规。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严禁诱导、安排主播参与私下宴请、陪同等超出正常演艺合作范畴的活动;
此类行为不仅违反职业道德,更可能引发人身安全风险。
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履行
夜间户外直播等特殊场景应评估安全风险;
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主播人身安全。
(二)主播维权的法律路径选择
单方停播的法律风险
即使经纪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主播也不宜直接单方停播;
应先书面通知对方整改,给予合理期限;
整改无效的,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保留证据。
证据留存意识
经纪公司违规指令、聊天记录、平台违规通知等应完整留存;
身体、精神出现不适应及时就医并保留诊疗记录;
与经纪公司的沟通应采取书面形式。
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难点
精神损害赔偿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较高;
建议优先主张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
(三)经纪合同违约金条款的司法审查
高额违约金条款往往被调整
"预估收益五倍"" 总收益十倍 " 等天价违约金条款,法院通常会进行司法调整;
调整考量因素:实际损失、合同履行程度、双方过错、公平原则。
损失举证是关键
经纪公司主张违约金必须举证证明实际损失;
包括:投入成本、流量扶持、培训费用、预期收益损失等;
无证据支持的高额违约金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四)劳动关系与经纪合作关系的区分边界
本案再次明确了二者的核心区分标准:
人身依附性方面:劳动关系体现为严格考勤、纪律处分、强制性工作指令;而演艺经纪合作关系仅为履约考核,主播自主选择空间较大。
收益模式方面: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领取固定工资,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演艺经纪合作关系采取保底加分成模式,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管理性质方面:劳动关系是全方位的劳动管理;而演艺经纪合作关系仅为经纪服务和业务指导。
特别提示:合同中 "非劳动关系" 的约定并非绝对有效,法院仍会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审查。
结语:直播经纪行业正处于规范化发展阶段,经纪公司与主播均应增强法律意识,恪守合规底线,秉持诚信原则。发生争议时,应理性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避免双输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