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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工程竣工与工程款支付的司法认定

发布者:罗一粟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罗一粟律师代理方:原告甲

一、案情简介

2025 年 1 月 3 日,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以包工包料方式为乙建造私宅,施工地点位于湘潭市xx地,合同总价款 304,000 元。工期自 2025 年 1 月 3 日至 2025 年 3 月 30 日。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当日付预付款 20%60,800 元)

2.基础完工付 40%121,600 元)

3.主体砖砌体完工后付 30%91,200 元)

4.余款 10%30,400 元)工程验收完成后两个月内结清

2025 年 1 月 4 日,甲与案外人丙签订《私宅劳务承包合同》,将工程项目劳务部分以清包方式交由丙负责,劳务价款 123,234 元。

施工过程中,案涉房屋于 2025 年 3 月 23 日完成封顶,2025 年 4 月 7 日竣工。乙已于 2025 年 9 月实际入住该房屋。

截至起诉之日,乙已向甲支付工程款 190,000 元,直接向劳务分包方丙支付劳务工程款 60,000 元,合计支付 250,000 元。

原告甲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主体砖砌体完工后应付至 90% 即 273,600 元,但乙仅支付 190,000 元即拒不再付款,构成严重违约。甲已完全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乙实际入住后仍拖欠剩余工程款 114,000 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支付工程款 114,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乙辩称:甲收取 19 万元后未再购买材料,也未出现在工地,后续工程让丙帮忙做了一部分但未完工;房顶、平顶未完工,墙漆、护栏、门窗、地坪等均由乙自行施工处理;乙自行购买材料花费 8 万余元,已向丙支付 6 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工程款支付:被告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支付剩余工程款 54,000 元。

逾期利息:被告乙支付逾期利息(以 54,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2 月 26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 2,580 元,由原告甲负担 1,380 元,被告乙负担 1,200 元。

其他: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法院认定:农村三层以下自建房一般不需要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甲与乙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约束。

法律要点: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三层及以下)的建筑活动,不适用严格的资质要求。这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常见裁判规则。

(二)工程竣工与实际入住的法律意义

本案关键事实认定:

1.案涉工程已于 2025 3 23 日封顶,2025 4 7 日竣工(该事实已由另案生效判决确认)

2.被告乙已于 2025 9 月实际入住

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逻辑:乙作为发包人已实际入住使用房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并接受交付,不得以工程未完工或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三)已付工程款的认定与抵扣

法院对已付款项的认定:

1.乙直接支付给甲的 190,000 计入已付工程款

2.乙直接支付给劳务分包方丙的 60,000 甲已认可,计入已付工程款

3.合计已付:250,000

4.合同总价:304,000

5.剩余应付:54,000

(四)被告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

被告乙抗辩:甲未完成施工,乙自行购买材料花费 8 万余元并自行投入人工。

法院认定:乙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购买原材料系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甲应完成而未完成的工程,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举证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主张抵扣自行施工费用,必须举证证明:

1.该部分工程属于原告合同义务范围

2.原告确实未完成该部分工程

3.被告实际支出的具体金额
、律师点评

(一)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

合同签订的规范性

建议明确约定工程范围、质量标准、付款节点、工期、违约责任

避免口头约定或简单的书面协议

对变更、增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实际入住的法律后果

发包人切勿在未验收情况下擅自入住

入住即视为认可工程质量,丧失质量抗辩权

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仅能就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主张权利

(二)承包人的风险防控要点

证据留存意识

保留施工合同、付款凭证、施工记录、沟通记录

工程节点(基础完工、主体封顶、竣工)及时书面确认

发包人拒付工程款时及时发函催告

分包风险管控

劳务分包应签订规范合同

避免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付款

如确需直接支付,应取得承包人书面确认

竣工交付的重要性

完工后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

保留交付证据

(三)发包人的风险防控要点

付款节点把控

严格按合同约定节点付款

付款时要求承包人出具收款凭证

避免超付或提前付款

质量异议的提出时机

发现质量问题应在验收阶段书面提出

入住前务必完成验收

留存质量问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自行施工或委托第三方施工的规范

如承包人确未完工,应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完工

承包人拒绝的,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施工

留存通知记录、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完整证据链

(四)本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几个重要裁判规则:

1.农村低层自建房不要求施工资质,合同一般认定有效

2.发包人实际入住视为工程竣工并认可质量

3.主张抵扣自行施工费用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

4.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付款,承包人认可的可抵扣工程款

结语:农村建房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合同双方均应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签约、履约行为,留存完整证据,避免产生纠纷。发生争议时,应理性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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