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罗一粟律师代理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一、案情简介
甲方与乙方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双方相识仅一日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日常琐事频繁发生争吵,同时乙方与甲方母亲丙方产生矛盾,乙方随后搬离住所、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此后甲方以双方无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乙方离婚,并要求乙方返还彩礼及贵重首饰。一审庭审中,乙方明确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甲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属于闪婚、未建立夫妻感情,应当判决离婚;乙方二审答辩称双方仍有沟通、感情未破裂,愿意维系婚姻,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佐证。
二、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驳回甲方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甲方承担。
2.二审判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甲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不准予甲方与乙方离婚;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甲方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案件分析
1.裁判核心依据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裁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该法条明确了重婚、家暴、恶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五类法定准予离婚情形,同时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2.本案事实认定本案中,甲、乙双方虽为闪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婆媳矛盾产生隔阂,乙方长期在外居住,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但双方不存在原则性矛盾,也未出现民法典规定的各类法定离婚情形。诉讼过程中,甲方多次主动沟通、尝试挽回婚姻,乙方也始终不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均无彻底断绝婚姻关系的想法。
3.法院裁判逻辑结合双方沟通记录、庭审陈述等证据,法院认定二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婚姻关系仍有修复、经营的空间。甲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达到法定破裂标准,其离婚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两审法院均未支持其离婚请求。
四、律师点评
1.婚姻并非儿戏,闪婚极易因彼此了解不足、生活观念差异、家庭关系磨合不畅产生矛盾。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秉持审慎原则,不会仅因夫妻短暂分居、日常争吵就直接认定感情破裂。
2.当事人起诉离婚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感情破裂情形,若无有效证据,离婚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婚姻出现矛盾后,双方应优先选择沟通、包容,积极化解家庭分歧。若仅是短期相处摩擦、家庭琐事纠纷,并非不可调和的原则性问题,法院一般会给予双方修复婚姻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