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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云与陈某新、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罗一粟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7日 11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罗一粟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车主与司机并非一人(车辆借用)。本人为车主(被上诉人)一方代理人,一审中双方已经形成调解协议,我方当事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由于司机无法找到,上诉人(受害人)对一审调解书(已经生效)反悔。上诉人申请再审后,法院予以了维持,现上诉人又对此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本案属于重新洗牌的典型。

 

    [承办过程]

    本案第一次一审中当事人为息事宁人签署了调解书,自愿承担部分责任。现在上诉人(受害人)对调解书不服,本人认为这或许是否认我方(车主)责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契机。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车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次庭审中本人引入了“好意施惠”这一概念,我方秉着善意借车给司机并无任何过错之举。着重强调上诉人一方没有证据证实我方存在任何过错。

 

    [审判结果]

    1、发回重审

    2、法院认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对我方而言实际上是重新洗牌的唯一机会,在重审中全面否认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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