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罗一粟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车主与司机并非一人(车辆借用)。本人为车主(被上诉人)一方代理人,一审中双方已经形成调解协议,我方当事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由于司机无法找到,上诉人(受害人)对一审调解书(已经生效)反悔。上诉人申请再审后,法院予以了维持,现上诉人又对此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本案属于重新洗牌的典型。
[承办过程]
本案第一次一审中当事人为息事宁人签署了调解书,自愿承担部分责任。现在上诉人(受害人)对调解书不服,本人认为这或许是否认我方(车主)责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契机。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车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次庭审中本人引入了“好意施惠”这一概念,我方秉着善意借车给司机并无任何过错之举。着重强调上诉人一方没有证据证实我方存在任何过错。
[审判结果]
1、发回重审
2、法院认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对我方而言实际上是重新洗牌的唯一机会,在重审中全面否认当事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