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简介 2018 年 12 月 2 日,晁某某因腹痛、大便未解前往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院方初步诊断为尿潴留并让其回家休息,未做全面检查存在漏诊问题。12 月 4 日患者腹痛加剧再次就诊,被诊断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治疗中病情持续加重,家属转院请求起初被拒,当日 15 时才获准转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瑞金医院检查提示患者直肠穿孔可能性大,虽有手术指征却以患者昏迷为由采取保守治疗,后又以无手术条件建议转院。12 月 5 日患者转至海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确诊直肠穿孔、感染性休克等并接受急诊手术,术后病情仍持续恶化,于 12 月 18 日宣告死亡。患者家属罗某某、罗某、罗某诉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要求三院承担赔偿责任。经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太仓一院漏诊延误病情、瑞金医院未及时手术的诊疗过错,为患者死亡的次要因素且二者责任难以区分,长海医院的诊疗瑕疵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法院最终酌定太仓一院、瑞金医院共同承担 40% 赔偿责任,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626893.61 元。 二、 律师高光 面对太仓一院、瑞金医院仅认可承担 30% 次要赔偿责任,且多方质疑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金额的情况,代理律师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紧扣司法鉴定意见中两家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充分论证过错影响程度,坚定主张 40% 的赔偿比例,最终该主张被法院全部采纳。此外,针对医院就鉴定费分担提出的不合理抗辩,律师据理力争,推动法院判定由过错医院承担相应鉴定费用。
吕庆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