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沈某于2023年6月因“右肺上叶恶性肿瘤”在被告A医院接受肺叶切除手术,术后并发肺栓塞、感染等严重并发症,经ICU抢救后于同年7月转至被告B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后于2024年10月29日死亡。两原告认为两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A医院在术前评估、术后抢救及压疮处理等方面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次要原因”,B人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与死亡无因果关系。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据此认定A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93,695.18元,B人院不承担责任。
二、律师高光
患方律师吕庆喜、邱海霞律师积极申请司法鉴定,最终由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权威鉴定意见,为法院认定过错与因果关系提供了关键依据。尽管原告对鉴定意见中“轻微—次要原因”不服,但律师通过质证和庭审辩论,促使法院在责任比例上酌情确定为40%,高于“轻微”责任的一般区间,体现了较强的庭审应对能力;律师在损失计算中,除常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外,还主张了外购医疗用品费、陪护人员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部分项目虽未获全部支持,但整体赔偿金额被法院认定为225万余元,最终获赔近90万元。
吕庆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