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万某某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高血压及主动脉瘤等严重基础疾病。2020年7月29日,患者入住被告上海某医院,并于8月7日接受Bentall+Sun’s手术。术后出现心肌损害、肾功能衰竭、感染、脑出血并脑疝等严重并发症,虽经转院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及后续治疗,最终于2020年9月14日在被告南昌某医院死亡。四名原告(患者父母、丈夫及女儿)诉请两被告共同赔偿。审理中,法院委托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认为:上海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力;南昌某医院无过错。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请,仅要求上海某医院赔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上海某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7,716.86元。
本案吕庆喜、邱海霞两位律师在案件事实复杂、患者基础疾病多、死亡原因涉及多因素交织的情况下,精准把握诉讼策略,主动调整诉讼请求,放弃对南昌某医院的追责,集中力量追诉上海某医院,避免了因多被告分散责任而导致的赔偿不足。同时,律师积极推动司法鉴定程序,成功将医院在抗凝治疗过程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气管插管操作不当、术后未及时会诊等过错纳入鉴定分析范围,最终促成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项目上,律师全面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多项损失,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展现了扎实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能力与出色的诉讼组织能力。
吕庆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