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邵某某因急性髓系白血病于2023年4月24日入住被告上海某医院,入院后检查提示严重凝血功能障碍、高敏肌钙蛋白持续升高等异常指标。4月26日,患者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心源性休克。原告认为被告治疗方案不全面、会诊不及时、用药不当、抢救不力等。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告对患者心源性疾病病情重视不足、会诊欠及时、救治措施存在一定延误,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法院综合鉴定意见及案情,酌情判令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3,318.44元。
两位律师在鉴定结论仅为“轻微原因”的不利局面下,依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首先,律师精准梳理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多项过错,包括治疗方案不全面、会诊不及时、用药不当(使用促凝药物酚磺乙胺和苏灵)、抢救不力等,成功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其次,律师在庭审中对鉴定结论提出书面质疑并申请鉴定人出庭,虽未改变责任比例,但促使法院在“轻微原因”的鉴定结论基础上,将赔偿比例从通常的10%以下酌定提高至15%,为当事人争取了更优结果。最后,律师全面主张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多项损失,最终为患者家属争取到14万余元赔偿,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医疗损害案件中不轻言放弃、精于证据梳理、善于在不利鉴定结论下争取最大利益的专业精神。
吕庆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