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王某某因“反复胸闷心悸4年,加重伴胸背痛1天”于2017年8月3日入住被告上海市某医院。入院后,医院在使用地佐辛等药物过程中,对药物不良反应认识不足,未及时停用,导致患者出现意识、呼吸功能障碍,病情加重。患者最终因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呼吸衰竭于8月22日死亡。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认定医院存在病情监测不周、对高龄患者用药个体化评估不足、处置不力等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同等责任)。法院据此判令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0,329.90元。
面对某医院这一公立医院,两位律师在患者高龄、多系统基础疾病、病情复杂危重的不利局面下,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首先,律师精准锁定被告在用药过程中的关键过错——地佐辛使用后未及时识别并停用导致的不良反应,成功推动两级医学会鉴定,并最终被上海市医学会采纳为“对等责任”的鉴定结论。其次,针对普陀区医学会仅认定“次要责任”的不利结果,律师果断申请重新鉴定,由上海市医学会将责任程度提升至“对等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优的赔偿比例。再次,律师全面主张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家属交通费、住宿费等多项损失。
吕庆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