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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诉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
律师观点分析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诉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至10月9日,被告人张XX先后四次在威海市环翠区XX附近步行街、公园路南环翠楼大药房附近、昆明路家家悦总店南XX附近、少年路联通影院附近,采取从背后捂嘴、使用电击器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秦X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5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秦X某的陈述、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多次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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