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劳动中入职登记表重要吗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张某在入职的时候与单位签订了武汉劳动合同和入职登记表,工作一年零10个月后离职,到新公司工作5个月后又回到原公司工作。但是张某在第二次入职时只签署了武汉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因张某与领导发生争执,公司以此为由将其辞退,并表示同意赔付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张某向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应为2.5个月工资,公司不同意张某的想法,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机关经审理发现,该武汉劳动案中张某签署了两次武汉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两次入职证明。公司主张张某曾经离职一次,第二次在岗期间未满12个月,但是无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张某称公司无故要求其签署两份武汉劳动合同,且自己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超过二年,依照法律规定,应为两个半个月的工资。因为公司无张某离职的证据,也无张某再次入职的证据,支持张某以两个半月的工资来作为该武汉劳动案中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主张。
该武汉劳动案例中为什么法院最后判了张某胜诉?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是怎么规定的?入职登记表在其中起到的作用是什么?本武汉劳动案纠纷的核心在于公司有无张某离职再入职的证明文件,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武汉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述武汉劳动案例中,袁某第一次离职与第二次入职公司都没有为其办理相应的离职、入职手续,更无《入职登记表》用以证明其主张,由此很大程度的导致了该武汉劳动案中软件公司的败诉。由此可见《入职登记表》是员工入职的强有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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