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在我国民事一般法中的出现始自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由于当时是个全新的制度,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专门就债权人代位权作出解释(第11条-第22条),以资司法适用。当年制定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在内的债的保全制度,主要目的是用于解决“三角债”和赖账问题。如今社会变迁,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经济生活不断呈现新的案型,需要立法与时俱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结既有立法及司法经验,吸收比较法新成果,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均有较大幅度的修正,并已经生效。从形式上看,条文已由原来的一条变成了三条,原来一条的内容也有扩容(新增第二款)及修正。因而,围绕《民法典》的新修正,在理论解释层面亦应相应跟进,解析立法规范,探究规范目的,辨析法理构造,为实践提供参考,以期准确把握新法精神,或其应有之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颁布《民法典》之前,日本已于2017年对其民法典做了大规模修正,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修正尤其引人注目。比较法不可停留于单纯的法条比较,而必须深入判例和学说。我国合同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既有“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因此规定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因而,在解释我国民法规范时,从比较法中探寻共同规则或共同方向,并从中获得启发,无疑是阐释新立法精神或应有之精神的良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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