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查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上)
石先生是在2015年6月10日入的职,担任一家医疗器械公司销售部内勤,石先生月工资是7300元,双方签订了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2018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续订书。
石先生说,公司在体检结果出来的一周后,就向自己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理由是因为运营方面的问题,但实际解除理由是石先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一开始公司怕传染要求石先生自己主动辞职。
石先生不同意,公司人事部又跟石先生协商,石先生提出2N的补偿方案,可是公司方面只愿意补偿石先生半年(6个月)的补偿金,一共42800元。双方就赔偿金数额没有协商一致,后来公司单方通知石先生要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总而言之石先生说自己是被被公司强行解聘的,自己根本就不同意离职。
公司方面称,自己是医疗器械公司,又是集体办公,其他员工也担心传染,出于公共卫生安全考虑,与石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人事部门才发了解除通知。
石先生提出他自己是销售内勤,并不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不会影响产品安全。根据卫生部《关于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的职业说明》,自己现在的后勤岗位,不在禁止从事的职业范围内,公司解除没有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