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双方各执一词怎么办(二)
关于现金5万元的交付情况,原告在庭审中称系转账当天交付给被告,而在庭后的询问中又称被告此前向其借款12万元,尚欠5万元未还,该5万元即为本案原告主张借款中的5万元。对于原告前后矛盾的陈述,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案件审理至此,原告至少能够证明曾向被告交付过8万元,并且结合原告提交的被告相关还款记录(2019年之前偿还利息的记录),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8万元的借款存在。此时,本案的举证责任就在于被告。
被告一方: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原告出具的《证明》,使得举证责任再次发生了转换。《证明》载明:“本人付某某收到王某某还款本金120000¥)12万元(款全清),因本人付某某家中被盗王某某所打欠条一张已丢失,王某某所打给付某某的欠条已经作废,不受法律保护。此证明长期有效。借款人:王某某 出借人:(甲):付某某(日期:2020年元月22号)”。王先生实际向原告借款12万元,且已偿清,故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其出具了该《证明》。
原告付先生辩称《证明》部分内容为王先生书写,被告王先生称《证明》为两人共同书写。借条中虽然存在两种笔迹,但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内容系各自书写,且对各自书写的部分无争议。《证明》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情况说明亦符合客观事实。原告辩称该证明上所载的12万元系2014年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出借,被告在2015年偿还7万元现金,剩余5万元未偿还,加上2016年11月20日向被告转账支付的8万元,共计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