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劳动合同无效
由于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基本上都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劳动者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或进行协商,只有签或不签的权利。因此,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单方确定合同内容的地位,法律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设定了上述限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该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得免除自己的一个法定的责任、并排除劳动者的一个法定权利,使得劳动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
实务中,比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有:“用人单位对工伤概不负责”;“无工资上岗”;“生病与单位无关,单位不负责治疗”;“合同期内不准恋爱、结婚、生育”;“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状况随时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安排”等。用人单位在制作劳动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拟订相关的条款,避免出现上述限制或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