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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打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意外死亡(二)

2021-12-15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5日|分类:劳动工伤 |484人看过举报


外出打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意外死亡(二)

    调解员邀请双方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程某丙提出,公司应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进行赔偿,公司则认为程某甲不是公司员工,且没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又是因自身疾病死亡,不算是受到损害,故公司没有过错。程某丙等家属听后情绪激动,无法接受。为避免冲突,调解员将程某丙等家属请出调解室,单独劝说。调解员向家属解释,如要认定为工伤死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二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应先就以上两个问题与公司达成一致,再谈赔偿事宜。

    待家属情绪稳定后,调解员召集当事双方,就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认定工亡的条件等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最终双方对程某甲是在夜间值班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为后续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调解员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查明,程某甲系应张某某邀请来京务工,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且具体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系听从张某某安排,程某甲每月工资3400元,由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不定期发放。在进一步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三方明确责任及如下事实,并得到三方的认可。第一,死者程某甲生前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亡。结合本纠纷,因程某甲与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即便程某甲是在事发后48小时内死亡亦不能构成工亡。第二,死者程某甲生前与张某某为劳务提供者与被提供者关系。经过与公司、张某某的再次深入沟通,最终张某某愿意承担对程某甲的赔偿责任,对于死亡赔偿金的金额问题,调委会请法律援助律师按照赔偿标准进行了计算,最终双方达成了45万元的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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