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美玲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2日 3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殷某1,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路和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2、殷某3,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殷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名下定期存款本金139000元以及定期存款产生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殷某某与宋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三子,即本案原告及两被告。被继承人殷某某于2022年7月4日去世,被继承人宋某某于2013年4月5日去世,两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两被继承人死亡。两被继承人留有银行存款尚未分割。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分割上述遗产,但因协商不成不能分割。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殷某2辩称,同意按照父亲的遗嘱处理。
被告殷某3辩称,要求按照父亲的遗嘱处理,当时父亲遗嘱要求存款由原、被告及孙子殷诺熙四人平均分配,每人四分之一,当时我母亲去世的时候没有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殷某某、宋某某共育有殷某1、殷某2、殷某3三个子女。殷某某于2022年7月4日去世,宋某某于2013年4月5日去世。
被继承人殷某某名下银行存款本金417000元及利息7500元由被告殷某3支取,殷某3支付给殷某2116532元,殷某2表示不再向殷某3主张权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户口注销证明、身份关系证明、银行存款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殷某3提供2022年7月3日为被继承人殷某某录制的视频,主张被继承人殷某某要求把存款分成四份,原被告弟兄三个及孙子殷诺熙各一份。原告认为从视频看殷某某处于癌症晚期,身体及精神状况非常差,且殷某某是在殷某3诱导下陈述,不是殷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视频遗嘱中的见证人为继承人殷某2、殷某3,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被告殷某3提供的视频资料中见证人为继承人殷某2、殷某3,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无效。涉案银行存款本息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应继承三分之一,即本金139000元及利息2500元,共计141500元。因上述款项已经由被告殷某3支取,被告殷某3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被告殷某2表示不再向殷某3主张权利,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殷某某名下银行存款本息由原告殷某1继承141500元,被告殷某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殷某1;
二、驳回原告殷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