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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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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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货款逾期支付,起诉追回

发布者:刘美玲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0日 5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店A文体用品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玲,山东路和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B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C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张店A文体用品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60326元,违约金83564元,逾期付款利息3365.8元(以2603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暂计至2021年12月19日);

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21年12月20日开始至被告一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603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标准);

3、判令被告二就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21年12月20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60326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教室、办公室设施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琪胜牌课桌椅480套、恒泰牌教室办公桌14组、办公及阅览室座椅92把、阅览桌4张、书架20组、办公橱26组,总价款260326元。并约定货物验收后1个工作日内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的30%,2021年9月2日前付清剩余货款,如被告一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款,需向原告支付3%.的违约金。原告严格按照双方约定,于2021年6月19日向被告一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被告一均已验收。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然而被告一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货款。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一作为买受人理应如约支付相应货款。而被告一与被告二为关联公司,其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混同,两被告各自的财产无法区分,相互之间丧失了独立人格,已经构成人格混同。被告拒不偿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二依法应当为被告一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山东C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B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两被告同意共同承担责任,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分批给他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山东B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教室、办公室设施购买合同》,约定:被告山东B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原告的课桌椅等物品,总价款260326元,并对交货方式、交货期、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山东B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收到该货物。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买合同一份、销货清单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三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B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6032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山东B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该货款。因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在本案中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故关于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以LPR的1.5倍即年利率5.775%为计算标准,将违约金数额调整为1915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截止到2021年12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365.8元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2021年12月20日至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被告山东C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B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C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店A文体用品商行货款260326元、违约金1915元、逾期付款利息3365.8元(截至2021年12月19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032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店A文体用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美玲,系法学及工程造价双学历,现为山东路和桥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含工伤赔偿)、民商事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路和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7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