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少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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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肇庆市高要区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

发布者:梁少芳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1日 3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芳,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X医院,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1)原告梁某对以上事实,提供了相关医院病历、入院出院记录、检验单、医药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高要X医院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抗辩意见,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视为放弃诉讼与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梁某所陈述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釆信。(2)以上原告梁某请求的赔偿项目X的营养费应当按照5000元x伤残系数64%计算为3200元;(3)原告梁某请求被告全额赔付鉴定费18900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该费用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分担;(4)其它赔偿项目及数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原告梁某请求被告全额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梁某在本案X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8782.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00元、护理费11850元、营养费3200元、误工费15591.78元、交通费2370元、残疾赔偿金615910.4元、鉴定费18900元、病历复印费392元,共计724897.1元;被告高要X医院应该按照80%的过错参与度赔偿原告梁某的80%为579917.68元;以及赔偿原告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619917.68元。


  (二)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


  被告高要X医院已支付原告梁某20000元。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上被告高要X医院赔偿原告梁某619917.68元减被告高要X医院已支付20000元,被告高要X医院尚应赔偿原告梁某599917.68元。原告梁某的起诉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X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X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二条、《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庆市高要区X医院应赔偿原告梁某599917.68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付清给原告梁某。


  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2元(原告梁某已经预交),被告肇庆市高要区X医院承担4879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天内付清给原告梁某。由原告梁某承担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X级人民法院。

梁少芳律师,医学学士,多年三甲医院临床经验及律所办案经验,师承北京医疗律师,现为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作为全国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肇庆
  • 执业单位: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220********4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