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银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8日 1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封丘县人民法院 4 (2017)豫0727民初1119号 原告:A,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0年8月24日生,汉族, 被告:A,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8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 原告A与被告B、C、D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5.75元,减半收取1937.8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陪审员C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