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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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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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银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8日 1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封丘县人民法院 4 (2017)豫0727民初1119号 原告:A,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0年8月24日生,汉族, 被告:A,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8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 原告A与被告B、C、D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5.75元,减半收取1937.8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陪审员C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D
王银律师,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主攻婚姻、交通、合同、债权债务、等民商类案件,是一名性格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