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银律师
王银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1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新乡专职律师执业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孔XX、程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银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4日 2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孔XX因与被上诉人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被上诉人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王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孔XX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孔XX与被上诉人程XX及王X三人系合伙关系,案涉90000元名为借贷实为投资,一审认定孔XX与程XX之间系借贷关系错误。XX哒餐吧的经营系程XX、孔XX、王X三人合伙,程XX单独与孔XX签订了入股协议,并以向孔XX借款的名义通过孔XX投资12万元。程XX与孔XX约定的20%资金股和15%技术股实际为孔XX和程XX之间约定出资比例的再增加,三人的合伙出资总量应是135%。

被上诉人程XX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孔XX上诉称借款系投资款属虚假陈述。孔XX与程XX签订的《XX哒音乐餐吧入股协议书(二)》能够证明程XX占15%的股份是技术股,而12万元则是程XX向孔XX出借的借款。2、程XX主张的权利不超过诉讼时效。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程XX多次通过多种方式主张孔XX还款,一审中有证人作证,且向孔XX发过律师函。

被上诉人程XX原审诉讼请求:1、判令孔XX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孔XX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1月11日,王X(甲方)与孔XX(乙方)签订《XX哒音乐餐吧入股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XX哒音乐餐吧预计总投资约70万元(以实际投资数为准),乙方投入12万元占该店20%股份,另15%股份为技术入股,乙方总占股35%;乙方享有30%的权利义务,协助甲方经营餐吧,以甲方为主,经营期限为3年,即2015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5年1月15日,孔XX、程XX签订《XX哒音乐餐吧入股合作协议(二)》约定:经过友好协商孔XX(甲方)、程XX(乙方)共同入股XX哒音乐餐吧,共占XX哒音乐餐吧35%股份,其中甲方占20%股份,合人民币12万元,以资金入股为准;乙方占15%股份,以技术入股为准。同日,孔XX向程XX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程XX12万元,1年内还完。并在借条上注明借款人孔XX及身份证号码和电话。2015年1月16日程XX向孔XX转账12万元。孔XX称其当天转给了王X。XX哒音乐餐吧营业期间,程志明在餐吧后厨工作,2015年2月份,经程志明索要,孔XX支付给程XX3万元。之后程志明因与孔XX发生分歧于2015年5月左右离开餐吧,退出经营餐吧业务,孔XX与王X继续经营餐吧。2016年1月15日孔XX向程程XX所出具借条上约定的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孔XX未向程XX偿还其余90000元至今。证人王某证明其2017年元旦前后与程XX一起找孔XX要过账,但只是开车在路边等候,看到了程XX与孔XX交涉,听说没有要到钱,也多次见到程XX多次向孔XX打电话要钱。证人蔡某证明2018年夏天和程XX一起到孔XX家要过款。2019年12月16日程XX向孔XX发律师函。2019年12月17日孔XX的母亲李国华收取该邮件。证人孙某证明程XX和孔XX一起开餐吧,2015年5月左右程XX离开了餐吧。证人安伟证明XX哒音乐餐吧股东之间闹矛盾后程XX2015年5、6月左右离开餐吧。

原审法院认为:孔XX向程XX出具借条,孔XX承认收到款项,并有程XX转账为证,故对程XX要求孔XX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孔XX辩解程XX系隐名股东、向程XX出具的借条是程XX的入股款,借条是在程XX一再要求下出具的,并非借款等,首先程XX是否为隐名股东并不能排除孔XX向程XX借款的可能。其次,王X与孔XX签订《XX哒音乐餐吧入股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孔XX占XX哒音乐餐吧股份35%,其中12万元占20%股份,其余15%为技术股。孔XX与程XX签订的《XX哒音乐餐吧入股合作协议(二)》约定双方共同入股XX哒音乐餐吧,共同占XX哒音乐餐吧35%的股份,孔XX占20%,合人民币12万元,程XX占15%技术股。两份协议印证了程XX只是以技术入股并作为隐名股东入股XX哒音乐餐吧,但程XX未以现金出资入股,故孔XX所辩其向程XX出具借条是程XX的出资入股款没有证据支持;孔XX也不能对借条做出合理解释,故应当认定孔XX向程XX借款的事实存在,对孔XX该辩解,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孔XX所辩借款已经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因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6年1月15日借款到期,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证人王某证明其与程XX于2017年春节前向孔XX提出过请求,证人蔡某证明2018年夏天程XX向孔XX提出过请求,2019年12月程XX委托律师向孔XX提出履行请求,故诉讼时效分别中断重新计算,即诉讼时效自2017年元月、2018年夏天和2019年12月分别重新计算,自2019年12月起至程XX向本院起诉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故对孔XX所辩程XX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孔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程XX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程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孔XX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四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证人刘某的证人证言。第二组证据1.刘信斌与孔XX租赁合同一份,2.刘信斌证人证言一份,3.孔XX个人账户对账单一份,4.滴滴出行行程单一份,5.网上购票系统用户支付通知一份,6.订单完成单一份。共同证明:孔XX因工作需要于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在天津居住的事实。第三组证据1.深圳市虎妞茶创茶业有限公司基本信息,2.深圳市虎妞茶创茶业有限公司工作证明,3.黄守刚与孔XX租赁合同一份,4.收款收据一份,5.微信朋友圈两页。证明:孔XX因工作需要于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在深圳居住的事实。第四组证据1.河南省双信商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受理通知书一份,2.敬茶商标详细内容一份。证明:孔XX拥有调配奶茶的技术,在XX哒餐吧协议中载明的孔XX15%的技术入股是调配奶茶的技术,与程XX15%的配菜做菜技术股不是一回事。被上诉人经质证认为,对于第一组证据,证人与孔XX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于第二组、第三组证据无法有力证明程XX于2016年至2018年未向孔XX主张过权利,故与本案无关联,无法达到孔XX主张的证明目的。对于第四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证据中孔XX与其他二人(不是本案的程XX、王X)“敬茶”商标申请与本案无关,商标的注册申请也不能证明上诉人孔XX具备何种技术,更无法证明王X、孔XX、程XX三人合伙事务的具体持股比例。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程XX以上诉人孔XX向其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孔XX曾向其偿还3万元的事实为据,主张孔XX偿还下余借款9万元及利息,孔XX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孔XX上诉认为其与程XX之间系合伙关系,程XX向其转账支付的12万元系投资款,但依据双方所签订的《XX哒音乐餐吧入股合作协议(二)》,其中明确载明孔XX所占20%的股份为12万元现金股,而程XX所占15%的股份为技术股,在孔XX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协议履行与约定不符,且程XX对此抗辩亦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孔XX的该项上诉理由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一审中程XX提供了证人证言、律师函等证据,证明其曾多次向孔XX主张权利的事实,孔XX二审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滴滴出行记录、购票证明等证据,证明在2016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其在天津、深圳两地工作,但其所提交的租赁合同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亦无法证明孔XX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的事实,不足以推翻程XX一审提交的主张权利证据的真实性,故孔XX主张本案因程XX长期未向其主张权利而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亦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孔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玉光

审判员  韩国华

审判员  杜丹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博

王银律师,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主攻婚姻、交通、合同、债权债务、等民商类案件,是一名性格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