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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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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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和司机不一致,车主或需担责任

发布者:王银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3日 5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2015年8月6日20时许,在获嘉县境内薄口线54km+300m处,娄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原告杜某沿薄口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夹河路口北侧左转弯时,与高某1驾驶由被告高某2所有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薄口线由北向南行驶相撞,造成杜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杜某被送至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获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并出具了获公交认字(2015)第1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1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娄某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无责任。被告高某1系无驾驶证未进行车辆登记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被告高某2为涉案车辆所有人。因被告高某1、被告高某2均不赔偿原告杜某,故原告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被告高某2为车辆所有人,故被告高某2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被告高某2未能妥善保管事故车辆,致使被告高某1无证私自将二轮摩托车开出发生交通事故,故应认定被告高某2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本案中存在相应的过错。综上,被告高某2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各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本院酌定由被告高某1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高某2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高某1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杜某39767元,杜某2承担连带责任;另高某1根据其过错赔偿原告9107元;高某2根据其过错赔偿原告3642元。最终,原告杜某获得赔偿款52516元,原告对于该结果十分满意。

王银律师,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主攻婚姻、交通、合同、债权债务、等民商类案件,是一名性格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