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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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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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余万借款纠纷案成功代理(取得满意结果)

发布者:夏毛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4日 1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蒋X与被告吴某、刘X于20151014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1014日至20161014日,被告以其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于20151015日向被告实际转账借款50万元,担保房屋也办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再拖延,故原告蒋X委托本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键点首先在于原告与被告关于借款的利息没有书面的约定,只有口头的约定,被告通过其亲戚还过一部分款项;其次,原告将50万元借款没有直接转给被告,而是被告当时口头指定的第三人刘X某(刘X某名下五财产),导致现如今被告不承认收到借款,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认为是原告与刘X某发生的实际借款。


代理意见

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诉至法院,主要代理意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并且用被告的房产办理了正式的抵押,实际的50万元借款虽然没有直接转给被告,但这系被告指定的办理相关抵押手续的刘X某,并不是毫不相关的第三人,并且刘X某与被告也是亲戚关系,刘X某所称与原告发生借款不符合逻辑,原告与刘X某也不熟悉,事关50万元的款项,不可能不签订借款合同,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刘X某也无没有证据证明其观点。

判决结果

法院基本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合同合法有限,原告也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因对利息没有书面约定,因此被告亲戚已偿还的部分抵扣借款本金,最终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3636元及逾期利息45873.95元(截止至2018930日),自201810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736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2、被告在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内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被告在败诉后,及时的与原告联系偿还了借款。原告(委托人蒋X)如愿的收回了借款,非常满意,对于律师的代理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夏毛律师,毕业于重点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儒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夏毛律师从业近10年,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儒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