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XX指控,2018年4月至7月,在被告黄X、邢XX(另处)邀约、安排下,告人冯X、王X、高X、时某、苗X、魏X先后进入成都某公司就职。王X、冯X入职后,为其他几人的入职进行了推荐。黄X、邢X指使上述人员寻找时机盗窃手机屏幕,承诺给予好处费,并承租房屋供几人住宿。之后,上述人员伺机盗窃。检察院指控上述被告人共有三起盗窃。
案情分析
本律师接受冯X家属的委托,担任冯X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冯X,查阅案件卷宗,了解到,冯X实际值参与了其中的一起盗窃,并且冯X只是将手机屏幕的位置告知其他几个被告人,没有参与盗窃的具体行为,冯X与其他两起盗窃案无关,应当认定冯X只参与了其中一起盗窃,,并且冯X在该其盗窃中的行为应当属于从犯。并且冯X有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等从轻减轻情节。
判决结果
本律师关于冯X的辩护意见得到反映的采纳,认定冯X只参与了其中一起盗窃,并且属于从犯。在其他被告人被判处4至5年不等刑期的情况下,判决冯X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律师结语
冯X因年龄小,初入社会,结实了不好的朋友而犯错,但刑罚也是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进行处罚,充分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承担多大的责任。
夏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