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荣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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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合伙合同纠纷 欠条中的律师服务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发布者:黄荣高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6日 1104人看过 举报

2026-01-26

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要案情

黄X与陶X系朋友关系,陶X承建某工程项目,因资金不足向黄X借款。在施工过程中,黄X向陶X转账多笔资金,陶X购买水泥、红砖、钢筋等建材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黄X找到陶X协商还款事宜,陶X写下欠条,载明上述事实,并称借到黄X48万元,尚欠37万元。如果不能按时还款,黄X有权追索,陶X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后陶X仅偿还部分款项,黄X将陶X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陶X支付余款,承担律师费。陶X称双方是合伙合伙关系,不是借贷关系,合伙未清算,不应还款。

二、律师评析

(一)关于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合伙合同纠纷的问题

本案的欠条载明陶X施工工程项目期间,黄X向陶X转账部分款项,由陶X用于施工。无任何证据证明陶X在出具欠条时受到胁迫,或者存在其他非自愿书写的情形,故该欠条内容是陶X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从借款的出借过程分析,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提及,陶X称因施工过程中资金不足,急需购买建材用于施工而向黄X借款。从款项交付凭证分析,黄X提供转账凭证证实了从自己的账户中向陶X账户转账出借款项,与微信聊天记录的日期对应。从还款证据分析,陶X出具欠条后,曾转账向黄X偿还部分款项,黄X起诉的余款是欠条总额减去已还部分。以上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证明陶X因施工需要向黄X借款、黄X向陶X出借款项、陶X出具欠条、出具欠条后向黄X偿还部分款项的事实。

陶X抗辩称与黄X合伙做工程,形成合伙合同关系,未经清算不应还款。合伙的核心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但从以上证据分析,双方并没有口头约定共同投资施工工程,亦未签订任何合伙合同。黄X确实向陶X转账,但无法认定为合伙出资款。在工程施工期间,也没有证据证明黄X参与实际施工管理。欠条所载内容没有双方对工程款分配利润的内容。陶X对自己的抗辩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抗辩不能得到法院的采纳。退一步而言,如果确实是合伙合同关系,但欠条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已经清算并以借贷的形式固定债务,或者说双方将债务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对此,法律并不禁止。从这一角度而言,陶X也应按欠条的约定还款。

(二)关于欠条中的律师服务费是否由陶X承担的问题

欠条中载明,如果不能按时还款,黄X有权追索,陶X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理解为包含黄X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从证据分析,黄X提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实律师费已经实际支付,且律师费没有高于收费标准。所以,律师费应由陶X承担。

黄荣高律师,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宁分所主任。被百色市律师协会评为“百色市思想品德好律师”。执业至今,担任政府、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百色
  • 执业单位: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102011101224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14510201110122438 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