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荣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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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上签字按指印不一定是还钱的人

发布者:黄荣高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27日 2199人看过 举报

2025-09-27

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要案情

张三向李四借款3万元,写了一张借条,张三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按指印,张三的儿子张小三在借条的其他位置签字按指印。后张三没有还钱,李四将张三和张小三起诉到法院。庭审时,张小三称当时他只是见证人,是李四要求他在借条上签字按指印的。

二、律师分析

在借条上签字,其身份一般有以下几种:

1.借款人。借条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人、出借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等,按书写及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在借条正文内容的右下角一般留有“借款人”这一栏,由借款人在这一栏冒号后面签字按指印。如果有多个借款人,比如夫妻共同借款、合伙人因合伙事务共同借款等等,则由多个借款人共同签字按指印。如果是公司、企业借款,在这一栏加盖公章。

2.见证人。借款时,除了借款人、出借人之外,有时还有其他人员在场,比如双方的亲朋好友、介绍人等。出借人为了让其他人员见证借款的事实,会要求见证方在借条上签字按指印或者盖章。按书写及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见证人一般在“借款人”这一栏之外一定距离的位置签字按指印或者盖章,为表明见证人的身份,也有另起一行注明“见证人(方)”签字按指印或者盖章的。

3.保证人。出借款项时,出借人为了保障借款人能按约定还本付息,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一般保证,按书写及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保证人一般会在借条上另起一栏“保证人”注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签字按指印或者盖章。

4.自愿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在借款时,第三人虽然不是共同借款人、保证人,但向出借人表示愿意与借款人共同还款的,出借人同意或者没有明确拒绝,第三人加入该借款债务。第三人可以在“借款人”栏签字按指印,也可以另书写“愿意与借款人共同还款”等表明加入债务的内容签字按指印。

三、本案中,应先分析张小三在借条签字是以上哪个类型,才能确定其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条正文后仅有“借款人”栏,没有“见证人(方)”、“保证人”栏,“借款人”一栏仅有张三签字指印,而张小三的签字指印是在离“借款人”栏有一定距离的位置,张小三称其是见证人。张小三虽然在借条上签字按指印,但其并未表明是保证人身份或者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亦未表明愿意加入借款这一债务,愿意与其父张三共同还款。仅凭张小三的签字及指印不能证明其是保证人或加入债务,而李四又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张小三是保证人或者愿意加入债务这一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院判决张小三不承担还款责任。

黄荣高律师,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宁分所主任。被百色市律师协会评为“百色市思想品德好律师”。执业至今,担任政府、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百色
  • 执业单位: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102011101224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14510201110122438 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