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荣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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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货款涉诈骗,退赔谅解得缓刑

发布者:黄荣高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31日 162人看过 举报

2025-07-3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郑X是混凝土公司的工作人员。混凝土公司向某项目的施工单位供应混凝土用于建设,业务由郑X联系对接,经结算,混凝土货款共计12万余元,施工单位将部分货款支付至混凝土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上。后郑X因个人原因从混凝土公司离职,施工单位对此不知情。郑X隐瞒这一情况,向施工单位催收尚欠的混凝土货款,并要求转到其个人账户上,谎称他会再转给混凝土公司,施工单位信以为真,将剩余货款支付至郑X个人账户,郑X将款项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支出。后混凝土公司一直没收到剩余货款,找到施工单位协商,双方才得知货款已经被郑X骗走挥霍一空,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郑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二、律师分析

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有自首情节,适用缓刑的可能性非常大,特别在交通肇事、诈骗、盗窃罪中比较常见,甚至有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就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本案中,郑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最重要的就是要考虑如何为郑X争取最轻的刑罚,最理想的结果是适用缓刑。由于郑X已经有自首的情节,如果有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更有利于达到缓刑的目的。这一方案得到家属的认可后,辩护律师代拟了谅解书及收据,促成了施工单位谅解、收到退赔款后出具收据,将谅解书和收据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认罪认罚,赔偿施工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悔罪态度很好;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合以上意见,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另表示郑X家属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最终判处郑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黄荣高律师,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宁分所主任。被百色市律师协会评为“百色市思想品德好律师”。执业至今,担任政府、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百色
  • 执业单位: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102011101224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14510201110122438 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