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要案情
张三是种植水果的果农,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水果种植保险,支付保费,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其中载明了亩数、每亩保额金额、保险期间等内容,但没有将保险条款文本给张三。到年底,张三种植的水果已经成熟,准备采摘出售时,突发恶劣寒冻天气,水果全部被冻烂。张三立即报险,保险公司派员到果地进行现场勘查、统计。正当张三以为保险公司会理赔,自己的损失可以得到弥补时,保险公司却告知他:因为保险条款约定冻灾是指气温降到0℃(含)以下,本次寒冻天气未达到这一气温条件,决定不予理赔。张三多方投诉未能得到解决,于是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索赔。
二、律师分析
本案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种植保险中有以百香果、香蕉、柑橘等水果作为投保的,在这些水果因冻灾损坏引发的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通常以冻灾是指气温降到0℃(含)以下不符合理赔条件为拒赔理由,这一理由能否成立?
(一)保险公司未将载有“气温达到0°C(含)以下才属于冻灾”的保险合同文本给张三,更没有就这一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张三作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依法不生效
什么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负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向张三出示上述格式保险条款,其中的果实损失率、采摘率、所谓的气温达到0°C(含)以下才属于冻灾等条款均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更没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张三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依法不生效。
(二)保险公司对冻灾的定义对投保人不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事故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保险事故不可能发生,就失去了投保的意义。根据代理律师向气象部门调取的近几年关于张三种植水果所在地区的最低温度统计数据,张三种植水果所在地区从未出现0°C(含)以下的严寒天气,如果按保险公司所称气温达到0°C(含)以下才属于冻灾,实质是设定了一个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条件,张三得到理赔几乎不可能,因为当地没有出现过0°C(含)以下的严寒天气。因保险事故不可能发生,保险合同就失去了应有的射幸功能,演变成张三支付保费,保险事故却不可能发生的不公平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十一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三支付赔偿款。
黄荣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