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要案情
甲乙丙约定合伙作为某品牌啤酒在本地的代理商,三方约定各自的出资份额并实际出资到甲的账户,作为合伙资金使用。三方共同使用这些资金购进啤酒销售,为送货方便还购买了一辆小货车。后因乙丙另有发展,决定退出合伙。经三方协商及结算,甲方同意退还乙丙出资款,并分别向乙丙出具欠条,主要载明乙丙退出合伙,由甲方独自经营,甲方退还乙丙投资款,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全部付清等内容。出具欠条后,乙丙退出,甲方自己经营。期间,甲方退了部分款项,到了约定的最后退款时间,甲方没有足额退款,于是产生争议。乙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甲向乙支付退款及利息。
二、律师评析
本案是合伙合同纠纷。《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甲乙丙三方为经营啤酒代理,共同出资经营,符合以上规定,形成合伙合同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甲乙丙的出资、小货车、经营所得收入都属于合伙财产,合伙期间不得分割,但可以按合伙合同约定分配利润。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一般认为,如果某个合伙人退伙、全体合伙人散伙或者合伙合同终止(比如合同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合伙经营),都应当进行清算。首先,要确定合伙财产、清算费用及合伙债务。其次,合伙财产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合伙债务后是否有剩余,如果有剩余,按合伙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也可以协商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如果没有剩余甚至有亏损,就不存在分配的基础,合伙人还要承担亏损。乙丙退伙后,经过协商和结算,甲方自愿出具欠条承诺退还两人的投资款,视为已经对乙丙退伙进行清算,甲方自愿出具欠条给乙丙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所以,乙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在其他案件中,有的合伙人未经清算即起诉,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当然,由于合伙期间存在种种矛盾,不是每个合伙人都愿意坐下来友好地清算,于是还存在散伙或者合伙合同终止后,其他合伙人不愿意配合进行清算的情况,特别是这些合伙人掌管着合伙期间的资金收入,涉嫌侵占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更加不配合、甚至拒绝进行清算。诉讼到法院后,有必要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清算。作为合伙人,建议保管好合伙合同(如没有书面合伙合同,可以提供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等其他证据证明合伙、出资份额、利润分配等等事实)、合伙出资凭证、合伙决议、经营合伙事务的支出凭证、合伙经营账本、债权债务凭证等等材料,以便提供给鉴定机构,从而客观、真实、合法地作出鉴定意见。
黄荣高律师